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台南縣復健青年勵進會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南縣復健青年勵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已實踐仁愛精神,促進殘障者發揮堅強意志,訓練謀生技能培養傑出人才,貢獻國家社會宗旨。
第四條:本會組織區域以本縣行政區域,會址設於台南縣。
第五條:本會有必要時,得在會址外設立服務處,辦理會員及會外殘障者之服務。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一)舉辦技藝訓練,介紹工作機會,舉行各種康樂活動,邀請社會成功者演講勉勵等。
(二)為會內外殘障者,解決問題與幫助其需要。
(三)有關各項活動事項及書刊之出版。
(四)得於報刊、電台、電視台,鼓勵殘障者奮發努力精神,及表揚獎勵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設籍台南縣,年滿十六歲以上,肢體殘缺,並領有殘障手冊,思想純正,無不良嗜好者,皆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經審查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九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提名,經理是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各種發表權、詢問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之各種訓練及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促進本會會務。
(二)遵守本會會規。
(三)參加本會活動。
(四)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其他應盡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得取銷其會藉。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三人,再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
第十五條:本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會務。
第十六條:理監事會開會,如不能出席,需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缺席二次,應視為辭職,以候補遞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幹事團,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監事、總幹事、顧問均為義務職,經理事會決議給予差旅費。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會務報告。
(三)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四)決議會務方針。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會務。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審查會員之獎懲(獎懲辦法另訂之)。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第廿四條:本會監事會,監察本會會務及審查財務收支情形。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處理日常事務。
(三)召開理事會。
(四)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六條:本會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指示暨理事會之決議,處理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七條: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必要時或經會員三分之一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八條:理監事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並主持,各組組長均應列席。
第廿九條:本會理監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事及各組工作人員聯席會議或顧問及輔導人員及有關人士的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分別各種如左:
(一)會員入會五○元(贊助會員免)。
(二)會員常年會費二○○元。
(三)贊助會員常年會費三○○元以上(自由捐助)。
(四)政府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常年會費以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為一屆繳納年度,會員入會費及常 年會費於每屆會期開始徵收之。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兩年未繳會費,自動消失會籍。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台南縣政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註:第一次修改日期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台南縣政府核准文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社行字第0930250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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